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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不是劳动法体系中的规定,因而相关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公积金争议请提请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决定不履行的,通常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因公积金造成损失的争议,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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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是不可以继续追究。
既然在离职时签了双方天劳动及报酬纠纷,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视为你对劳动合同未实现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五险一金的自愿放弃。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自主处分原则,你自己的利益自己有权处分。
人民法院这方面有过判例,员工在入职时承诺放弃单位缴纳社保,在离职时却又以该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缴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释理部分引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此判例后,该类诉讼已基本销声匿迹。
至于你说的公积金,各地的政策,甚至各行业的政策千差万别,属于不属于强制缴纳范围,法律上争议很大,没有统一定论。以此诉讼想追究单位责任为你缴纳公积金,几无胜诉可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两者不能一并仲裁。具体条款如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管理中心不依法责令单位缴纳,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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