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某于本市朝阳区中国大饭店等地,虚构投资以获取升值名义,骗取王某向其交付比特币32枚后,随即转售获利人民币1648700元。被告人郑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建国门外派出所。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某持有的货币支付工具一个。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为证:
1、王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我在一个区块链学习会上认识了郑某,他说正在做一个项目,只能以虚拟货币方式入资。我先后投入1000余以太币,并于7月18日、7月27日分别给他17个和15个比特币。他说将比特币投给开曼一家投资机构。上述虚拟货币共花了我600余万元。后来我发现他18日当天就转出16.8个比特币,29日转出15个比特币,且去向并非其所称投资机构。我同对方没有签订合同。有一个项目得到了10%的收益,对方还返还过若干以太币。
2、报案人提供的虚拟货币转让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同郑某之间交付比特币、以太币的情况。
3.证人汤某、李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18日自郑某处收购比特币16.8个,团队使用李某的账户转给郑某招商银行账户823200元,后他嫌价格低,又给了他500元;7月29日自郑某处收购比特币15个,团队使用蒋某、李某的账户转给郑某招商银行账户825000元。
4、郑某招商银行流水证明其账户收到李某团队转账的情况。
5、公安机关向HUOBIGLOBALLIMITED调取的2018年若干时间段比特币、以太币同美元之间的比率。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八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扣押之虚拟货币支付工具发还被告人郑某。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被告人郑某同王某之间发生过多笔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关于指控骗取比特币一节,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郑某虚构投资事由,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支付虚拟货币后随即转手销售,致使不能返还,非法占有目的至为明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公诉机关指控该节构成诈骗罪本院予以支持。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瀛台律师提醒】
虚拟货币虽有别于现实货币,但是其仍具有经济利益,如行为人诈骗虚拟货币,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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