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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单位犯罪吗?

  • 单位犯罪
  • 2021-09-19 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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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康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是属于单位犯罪的;
1、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即村办、村集体所有、村下属的公司、企业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虽然刑法没有列举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所规定的单位应从广义上理解,从理论上讲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应具备合法性和独立性两个法律属性。
依法设立,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独立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有独立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
首先,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产生的,是合法的。
其次,它能够根据群众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从这两个属性上看,虽然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合法单位,已具备单位的实质要件。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委员会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村民委员会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最高法院的批复,显然可以作为认定村民委员会是其他单位的依据。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上都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3、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处于农村最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紧密。
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单位集体从事一些犯罪活动,实践中,对这些犯罪活动仅用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来制裁,往往难以有效地惩罚犯罪,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只有严惩经济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之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需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程序才能进行办理,但如果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来作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那么执法人员就会以单位犯罪的条款来进行给予处理,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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