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4729号
原告李×,女,198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1,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付×1(以下称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在一起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两个小孩,分别是付x2与付x3,现我就两个孩子抚养等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与被告所生之子付x
2、付x3由我抚育,被告每月支付付x
2、付x3的抚养费各2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同居的事实属实,只要孩子是我亲生的,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每个月每个孩子只能支付5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在一起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两个小孩,分别是长子付x2,出生于2009年8月7日,次子付x3,出生于2011年1月9日。
关于付x
2、付x3与被告的亲子关系,庭审中,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于2013年10月14日出具方瑞法医物证亲子鉴字【2013】第5619号DNA亲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付×1是付x2的生物学父亲;支持付×1是付x3的生物学父亲。
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另,关于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称其不清楚,被告称其每年收入大概50000到60
000元。
原告称孩子每月上幼儿园的费用为每人2500元,兴趣班等每年每个孩子需要2000元左右。
另,原告称其在老家有商铺,每年租金收入为4万余元,其给人画图每月有5000-6000元的收入。
以上事实有出生证、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确认,原告所生之子付x2与付x3确系被告亲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原告要求其与被告所生之二子由其抚育,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付x
2、付x3目前在生活、教育等方面费用支出的情况,并结合原、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被告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付x2与付x3的父亲,在儿子成年之前,其仍负有法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被告应当主动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孩子成长提供更多的保障,主动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较为有利的环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与被告付×1所生之子付x
2、付x3由原告李×抚育,被告付×1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二十日前给付付x
2、付x3抚养费各一千元,分别至付x
2、付x3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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