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自从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且由于此类案例的判决,使得许多新婚夫妇为了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而争得不可开交,因此也影响了双方的感情。
其实,婚姻中最稳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让房子伤了感情是愚蠢的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