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增值部分。
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分割。
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
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由于在离婚时需要分割的房产,本并就属于夫妻双方,故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处分房产,都不需要纳税就可以办理结束过户手续。
只需要拿着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是记录有房屋处分方式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法定的国家机关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即可,无需纳税。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将于2021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