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
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
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
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2、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
目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
公民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收入也是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出现感情问题产生问题后也是可以将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割,但是在日常处理过程中,双方经常会对分割问题而产生纠纷,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