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
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
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
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
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
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
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
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
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时,并不会涉及到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支付问题。
任何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公民,都必须要要拿出实际的证据证明配偶存在重婚等违法现象,若是没有证据的,那么此类赔偿金即使提出支付请求也是不能获得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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