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或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但实践中,离婚时不清楚配偶存在出轨行为,或者协议离婚时未落实该主张的,并不在少数。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结合团队律师与彭先生面谈时对离婚协议条款的研究评估,我们认为,本案彭先生与欧女士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彭先生并未在协议书中明确放弃该项诉讼请求,亦无涉及放弃权利的其他表述,而双方离婚至今未超过一年,故而,彭先生可以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