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了外遇,受害女性在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丈夫损害赔偿。
往往受害女性向法庭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都是相当高昂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提出高额赔偿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配偶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要么是一方犯有重婚罪;要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才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
即使符合损害赔偿条件,根据法院以往的判例,赔偿额通常与事者的心里预期相差过远。
笔者在法院从事过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也代理过很多此种案件,赔偿额一般在几千元居多,判决几万元的案例也遇到过,但及其少见。
所以,建议受害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以适度为宜。
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心里落差和降低案件诉讼费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