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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各种类型证据的运用技巧

  • 离婚证据
  • 2021-07-13 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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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导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案件中的证据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它能够直接影响到离婚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而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分为很多种,到底怎么运用这些离婚证据呢?本文为您讲诉了详尽的离婚案件中各种类型证据的运用技巧,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等。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域主要在内地中、小城市或农村,在大城市基本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

  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比如,在上海的一个家庭,女方欲证明2月14日晚上,男方与第三者幽会,却谎称在昆明出差,现在的书证有:

  (1)男方2月14日晚九时的上海强生出租公司的车票,证明男方当晚在上海,并非在昆明;

  (2)女方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明该日晚十点钟打电话给男方时,男方极不耐烦,以手机快没有电为由,急于挂电话;

  (3)女方同事的证言,证明当晚八时许在上海某酒吧看到男方与一女性在一起;

  (4)女方提交的2月15日的手机录音,证明次日男方仍欺骗其在昆明;

  (5)女方的同事证言,证明2月15日其向男方单位打电话,男方接听了电话,证明男方当时就在单位。

  (6)女方父母的证言,证明2月13日,女方父母也听到男方说要去昆明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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