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
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男方出轨找小三,有些还生育了孩子,这种行为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的构成重婚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认定重婚有严格条件,主要看男方是否存在双重婚姻关系,比如和小三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和小三有事实婚姻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