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是否已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一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其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自己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