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相关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