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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增加的事由,包括哪些

  • 子女抚养费
  • 2021-09-18 1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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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姚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
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
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
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
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
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在我国相关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是根据这类父母的实际收入来确定的。
法律规定一般是实际收入的20%-30%,不超过固定收入的50%。
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对这类抚养费进行相应的协商办理,保护自身和当事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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