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由以上情况需要追加抚养费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由上文来看,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法院驳回是因为没有满足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只有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才能向父母索要抚养费,而也要符合法律才能向父母追加抚养费。
父母也要考虑和子女之间的感情维系,要多倾注感情才能使家庭和睦,而不至于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