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二)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四)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要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离婚之后也不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话,这样的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作出的,那么也是认为有效。
不过要是有一方反悔,不管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还是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之后的处理方式主要还是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在协商解决,而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建议去法院起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