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也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因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的时候,对于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是需要约定一个抚养费数额的,当然日后可能因为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从而需要对抚养费数额作出变更。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