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
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公证程序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非婚生子女由于没有法律婚姻关系的保护,如果要确定监护人需要进行公证为好,只要持有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即可进行公证,如果交由其他人进行监护,那么这个监护公证的程序也是相同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