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xx区某楼联系电话: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
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
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
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
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
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
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
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
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
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以上就是”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