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