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归属。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将于2021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