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第四,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五,一方被依法判处5年以上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六,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