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