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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抚养费变更的给付日期怎么规定

  • 涉外离婚
  • 2021-09-17 18: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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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铜峡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写得很清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换句话说,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
子女年满18周岁仍不能独立生活,确实需要父母给付必要生活费、教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那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上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对于这种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确无给付抚养费能力,而子女能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担起生活费、教育费。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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