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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变更抚养权的审理案件有哪些

  • 涉外离婚
  • 2021-09-17 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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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铜峡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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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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