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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的离婚管辖权归谁?

  • 涉外离婚
  • 2021-09-17 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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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铜峡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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