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和义务,即使这样约定了,享有权利一方违反约定要探视孩子的,或子女要求给付合理抚养费的,依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这种约定意义不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随便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