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丁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XX号。
电话:乙方:刘,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号。
电话:甲方在务工期间经朋友介绍与乙方认识。
甲方于20XX年月份到XX参加工作后,甲、乙双方就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到XXX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X政民结字第XXXX号}。
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刘XX。
甲、乙双方婚后因彼此个性不和,志向各异,造成感情不和,缺乏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
现甲、乙双方的婚姻感情已不能挽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丁XX与乙方刘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刘XX由丁XX抚养教育;婚生女刘XX的生活费由乙方每个月负责人民币1500元(按年支付,于每年的一月份支付)。
婚生女刘XX的学费根据学校的规定另行支付;乙方有权探望婚生女刘XX。
三、房子归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万元(20XX年XX月XX号前付清);甲方与乙方两人各自婚前财产已协商处理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甲方与乙方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建置其他夫妻共有财产。
五、甲方与乙方在夫妻存续期间若因各自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没有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及其它争议的事项。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甲方):协议人(乙方):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