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具体如下:
1、在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而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在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