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
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
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调解动员阶段。
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
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考试用书(3)调解结束阶段。
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
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离婚案件。
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
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
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
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这并不是夫妻离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是一定要选择离婚诉讼外调解的。
但要是夫妻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的,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由法院进行调解才行,而一般调解无效的,才会依法做出判决。
相关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