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婚姻案件属于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其诉讼程序及审限均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若管辖权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以北京地区为例,一般婚姻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实际上因为案件数量多,法院工作效率较高,一般婚姻案件和一审程序两个月就审结了。
上述说的是一审程序,如果一审结案方式是判决,则双方当事人均有上诉权。
如果一方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则二审期限会比一审更长一些。
在二审审结后该案方才算是结案。
如果一审是以撤诉或调解结案,则无二审程序。
2、但上述说的时限有前提,即所有的诉讼程序都能按部就班的顺利进行下去,也不存在对方利用诉讼程序故意拖延的情况,否则,如果案件的程序出现非常规情况,如送达起诉书和传票出了问题,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或是需要鉴定等等,都会延长审判结案的时间,最糟糕的情况是另一方利用法律的程序规定故意人为的拖延时间,这样一个离婚案件有时也会拖延至
一、两年甚至
三、四年才审结,现实中也存在这样的案例。
调解可以说是必经的,要是法官没有进行调解而直接对案件作出了判决的话,那么可以认定属于程序违法,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上诉的。
当然了,处理离婚案件也需要严格控制时间,不能超过法律中规定的期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