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
10010元。
对于不能足额缴纳诉讼费的,可以提出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对于未经允许即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且会影响再次起诉离婚的受理。
具体的离婚诉讼费,是根据离婚案件涉及到的财产纠纷来确定的。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