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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 离婚诉讼
  • 2022-01-02 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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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铜峡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有三种结果:(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虽然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但毕竟方式不同,也就影响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尤其是在诉讼离婚的时候,这里的材料不仅包括了起诉材料,其实还会涉及到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这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仔细收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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