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并不只是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收取的依据为2007年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该办法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诉讼费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申请费的种类较多,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等都需要交纳申请费。
2、不涉及分割财产按件收取。
具体到离婚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3、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案件受理费是预交的,最终也会有费用承担者。
相较于其他诉讼,离婚诉讼因较强的人身家庭属性,诉讼费用的承担并非简单地由败诉一方承担。
首先,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一些地方还可以退还部分案件受理费。
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承担的;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受理费承担也采用“协商在前,决定在后”的承担方式。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