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实质要件方面,我国立法对法律适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依婚缔结地法,但也适当照顾有关外国法中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具体规定。
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根据民政部《关于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者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国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为了保证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有效的条文。
长期居住在我国港、澳特区的外籍华人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也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这实际上是主张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我国也承认基于条约或互惠,外国人双方在具有同一国籍的情况下,到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或依宗教仪式结婚。
但是,这种登记或举行宗教仪式并不免除他们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