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则一般不能与中国的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
对于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其婚姻的效力依据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反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否则,我国不承认其婚姻效力,也就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