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二)其次,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