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彩礼后女方不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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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