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要求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退还彩礼,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并没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在结婚前向一方支付彩礼是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以前的彩礼就是聘礼,比较的简单,更多的是体现一个心意,但是现代社会,彩礼已经水涨船高,到了让很多人无法承受的价格,彩礼已经成为大家公认的了,但是并没有人关注其实彩礼并不是必须支付的,只要能收获一份真心,彩礼价格并不是关键。
相关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