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手续为:外国公民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等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