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军官证》或《文字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