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
“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
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
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
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
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
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5条
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