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
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
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
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目前来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领取到了结婚证的,才是唯一认定男女之间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凭证现实中,有些男女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在各自的家乡举办了婚礼,但实际并未领取结婚证,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无法认为他们属于夫妻关系。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要么是事实婚姻,要么就是同居关系。
但这两种关系与婚姻关系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
五、
六、七条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