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要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
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
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
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2、当事人没有患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
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
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如果男女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结婚证的话,此时共同生活在一起建立的仅仅是同居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同居关系是不予保护的。
因此要是产生了争议的话,对当事人来讲就是非常不利的事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