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5、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