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成立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案例】
2022年8月17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到达邱某处未遇到邱某而未能报复成功。次日晚上9点,三人又到邱某下班必经之路等待邱某。等到9点50分时,邱某一个人到达三人所等位置时,在陈某某和曾某持刀上前欲追砍邱某,段某即劝阻陈、曾二人放弃追砍邱某,劝阻无果下即一个人离开,后邱某被曾某、陈某某砍成重伤。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
施有效避免了损害后果的出现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是在能够完成犯罪行为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第二是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
第三是必须有效防止了损害后果的出现。
本案中,段洪虽然在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并防止邱荣受损的结果出现,仍不满足犯罪中止的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既遂,全部行为人即既遂。曾某、陈某某的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犯罪既遂,那么,段某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段某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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