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私设小金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如:李某,王某任单位领导,用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上级单位公款,私设“小金库”,春节前购买礼物等费用15000元,而是用于与该校有关的活动之中,两人没有占有公款,此款不应作为其贪污数额认定。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占有行为,犯罪事实是否与当事人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是否造成了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单位设立“小金库”首先是违规违纪行为,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