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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教唆犯的特殊处罚原则

  • 共同犯罪
  • 2021-12-13 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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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马律师事务所

  核心内容:在独立的教唆犯中,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个就是关于其特殊的处罚原则问题,这个特殊主要的针对是在于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一些处罚,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知更鸟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他们往往容易丧失理智,在意志上表现出抑制不足的特点,” 因此未成年人极易被教唆犯所唆使并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对于独立教唆犯教唆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予以从重处罚。

  (2)可以相对于行为人所教唆之罪的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想正确理解这句话,有以下两个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首先,被教唆人在共犯教唆犯的教唆下,形成了犯罪意图,实行了犯罪行为,产生了共犯教唆犯所预期的危害后果,但是在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被教唆人或没有形成犯罪意图,或没有实行犯罪行为,当然也不可能产生教唆者预期的危害后果,也不可能达到教唆者的犯罪目的,此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而言要轻一些,因此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对于独立教唆犯的处罚,以什么为标准从轻或减轻。

  关于这一点,有的学者认为“应以其可能构成的共犯教唆犯为参照系” ,有的学者认为 “应相对于行为人所教唆的罪的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对共犯教唆犯的处罚缺少一个固定的标准,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对于共犯教唆犯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而共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起主要作用,也可能起次要作用,而针对独立教唆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哪一种作用的共犯教唆犯为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又是一个问题。因此,对独立教唆犯的处罚,应当相对于教唆犯亲自去实施所教唆之罪的既遂而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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