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关于分居六个月就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生活当中,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已分居6个月,双方若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的方式去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若双方协议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诉讼阶段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准予离婚。
不知何时起,社会上就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这其实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错误理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